
近日,《中国审判》公布了“‘兰陵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主题征文获奖名单配资做期货有成功的吗,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宿华文、詹轩宇撰写的论文《浅谈〈劝学〉教化思想在少年审判工作中的传承与应用——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为视角》获评三等奖。
论文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重视抓好少年儿童工作提升到了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的战略高度。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工作,既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更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治理、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未成年人罪错案件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与团伙化特征,而在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实践中也发现,刑罚的边际效益呈现递减态势。本文回溯荀子“化性起伪”思想理念和《劝学》中“积善成德”“君子善假于物”等核心命题,尝试把传统教化思想转译为少年审判工作中“前端预防化解——中端寓教于审——判后矫治回归”的司法语言,让传统教化与现代司法进行对话和“古今互释”,探讨在少年审判工作中确立“以学代刑”的价值坐标,通过构建从“劝学”到“回归”的全方位综合体系和多部门协同的长效机制,依靠“党委领导、司法为主、社会参与、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
关键词:
少年审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矫治;《劝学》;荀子教化思想
一、问题的提出:少年审判“治标难治本”的困境
(一)现象: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数量有所上升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6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显示,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5198人,同比下降1.1%,批准逮捕34329人,同比上升27.8%;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1526人,同比上升4.3%,提起公诉56877人,同比上升46%。
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数量有所上升,犯罪案件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与团伙化特征,未成年犯罪的再犯率亦同样不容乐观。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在少年审判工作中,刑罚“威吓”的边际效益呈现递减态势,而“教育”“引导”的供给则仍显不足。
(二)症结:四重断裂
1.行为与心理断裂:审判只评价“行为”,不修复“人格”。
少年审判工作的一项职能是通过审判定罪量刑,用刑罚的威慑让罪错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矫正其行为。但这种刑罚只是依法对罪错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评价,却很难触及罪错未成年人的心理层面。目前我国的犯罪非刑罚化措施主要针对成年人犯罪,并未针对未成年犯的特点作出专门规定,如训诫、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要么只作用于内心的道德谴责,要么就是执行法定监护人的财产,很难对未成年犯产生深刻影响,更无助于他们的人格修复。
2. 家庭与法院断裂:家长“养而不教”,法官“判而难矫”。
监护不当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北京市三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调查显示,约40%以上的罪错未成年人家庭存在监护失职现象。有30%以上的罪错未成年人与父母关系淡漠,15%的家长使用不当惩罚手段教育子女。大量案例表明,家庭监护主体缺位和家庭教育方式失当,是未成年人犯罪风险增大的主要原因之一。比如父母长期外出、委托亲属监护留守或流动未成年人,但因祖辈精力不济或代际隔阂等因素导致实际监护流于形式。对于单亲家庭与重组家庭来说,父母离异或一方去世后,家庭处于破碎或瓦解状态,未成年人极易因情感缺失产生心理问题,出现厌学、社交障碍等情况,进而发生行为偏差。
对于这类因家长“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少年审判法官很难通过依法判决来代行家长的教育引导职责。同时,现行法并未对家庭教育指导令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由谁进行执行作出明确规定,由法院出具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实际执行中仅通过文书形式发予家长,没有保障其执行到位的具体措施,致使常规的家庭教育指导与现实存在脱节现象。
3. 社区与司法断裂:缓刑未成年人回到社区后,缺乏可持续的“学习——劳动——心理”干预场景。
对于回到社区的缓刑未成年人,司法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的帮扶,从认知矫正与行为干预到技能培训与就业支持,需要完善的跨部门协作机制和家庭支持与监护干预,任何一个环节跟不上,都会让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流于形式或半途而废,沦为“签到式”走过场。
4. 法律与文化断裂:广东省汕头法院2022年-2025年4月审判数据显示,有78.39%的未成年犯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未成年犯受教育程度总体偏低。这些罪错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知处于朦胧状态,难以理解法律精神和行为后果,缺乏面对法律问题的基本判断力。另一方面,裁判文书里的法言法语,对于低龄的心智尚未成熟或较早失学、认知能力较低的罪错未成年人来说,形同“天书”,很难从中找到让未成年人“听得懂、记得住、做得到”的价值指引。
二、理论框架:《劝学》教化思想的现代司法语言转译
(一)反思与追问:中华传统教化理念能否补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在新时代传颂、传承、传扬好中华法系,一方面需要深刻领悟中华法系的独特性,另一方面也需要深入分析其基本构造与内容。
新形势下少年审判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就是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人民法院要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避免“一判了之”。
荀子“隆礼重法”,《劝学》通篇不言“刑罚”,却构建了一套“化性起伪”的完整方案:人性可化、积善可成、环境可塑——以“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喻指外在规范对人性重塑的决定性作用,以“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提示教育矫治需注重日常行为矫正的累积效应,以“蓬生麻中,不扶而直”,揭示家庭、社区环境对行为塑造的关键作用。其思想精髓和逻辑都与现代司法理念中少年审判工作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高度契合,同时也阐明少年审判工作不单单是裁判,更是“劝人向学、劝人向善”的教化过程。
《劝学》的教化思想就是在现代法治框架内重塑“人如何被教育、社会如何被修复”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智慧,有助于破解“案结事难了”“治标难治本”的少年审判工作现实困境。通过对《劝学》教化思想进行现代司法诠释,完成从“思想资源”到“制度资源”的现代转译,就能让“劝学”从书斋走向法庭、从古典走向现代,进而把《劝学》传统教化理念传承并应用到新时期的少年审判工作中。
(二)“化性起伪”与少年审判工作目的论
荀子言“性恶”并非悲观,而是强调“伪(人为)”的可贵。少年审判工作的终极目标不是判定罪错未成年人“有多恶”,简单地给他们贴上“罪犯”标签;而是要证明其“可以善”,通过“学礼”“学义”修复其人格。当前少年审判工作不妨探索并尝试在判决书适当增加“教化目的”条款,把“劝返学堂”作为罪错未成年人的缓刑义务。
(三)“积善成德”与行为矫正方法论
《劝学》中的“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提示我们: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必须“颗粒度”足够小、频次足够高、周期足够长。那么,推行积分制、善行日记、阶段性司法听证等,就可以作为“积善”技术的现代形态运用于少年审判工作实践中。
(四)“君子善假于物”与协同治理结构
《劝学》把外部环境比作“蓝草”“砺石”,强调外物对人性塑造的影响和作用。少年审判工作若离开家庭、学校、社区、企业等“外物”,同样亦会沦为孤岛。因此,少年审判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延伸,尝试向庭前延伸、向庭后延伸、向庭外延伸,在搭建“物与人”的匹配机制上多做探索,而不是只停留在单向度的惩罚。
从“理念——制度——载体”三个维度展开,将荀子的“化性起伪”“积善成德”“隆礼重法”等优秀传统教化思想转化为可操作的现代司法工具,让《劝学》不再是书斋里的道德训诫,成为新时期少年审判工作“教育、感化、挽救”的柔性利器。
三、《劝学》的司法转化路径与实践创新
(一)前端预防风险:让“劝学”发生在案发前
1. “家长强制学分制”——为家庭监护补课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法院在开庭宣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法官依法签发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后,还对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进行当庭训诫。
浙江杭州市萧山区对教育孩子失职的父母强制“补课”,让不合格父母“回炉再造”进行亲职教育。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让失职父母通过可量化的学习“打卡”方式,让罪错未成年人的家长在完成一定的学时积分任务后,才能重新持证上岗。
上述引发社会舆论热议的新闻报道,为少年审判工作的向前延伸带来有益启迪。
依据《劝学》“教使之然也”理念,针对因家庭监护主体缺位和家庭教育方式失当造成的未成年人犯罪,法院不单要对“养而不教”“监而不管”的失职监护人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还要引入社工跟踪评估机制。为罪错未成年人监护人开设“劝学家长课”,通过设置《劝学》诵读、亲子非暴力沟通演练、成长契约撰写等课程模块,用强制性的“家长学分”让失职家长补上家庭监护责任课,督促指导监护人切实担起养育责任,教育引导失职家长对不当家庭教育行为说 “不”。对未修满学分的家长,法院可建议检察机关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
2. “校园劝学地图”——为风险学生画像
法官进校园普法宣讲,不再是常规的讲“大课”,而是“靶向式”送法进校园。学校利用大数据筛查旷课 N 课时、打架N次以上、夜不归宿N次以上的“高危未成年人”,为其定制“一人一策”读书清单和法治导师。法院可以联合教育部门设立“劝学导师库”,吸纳退休教师、社工等志愿者,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一对一”学业帮扶。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的“劝学兰陵•诲织兰心”宣讲团就是一个非常成功的现实样本。兰陵县法院打造的“劝学兰陵”少年审判品牌,其中一个项目就是将法院60名法治副校长统一编入劝学宣讲团,建立资源共享联用的法治宣讲课件资源库,针对不同年龄、不同需求的学生开展订单式普法宣教,成效显著。
3. “社区风险导航”——织密城乡防护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全省首个“少年家事巡回审判驿站”后,联合基层化解纠纷力量,将涉未成年人家庭民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平台不断向前延伸。巡回审判驿站作为扎根基层的平台,通过在“村头屋前”营造家庭式温情诉讼环境,不仅大大提高了案件调解成功率,而且还通过与基层社会组织开展联动,在社会参与防控犯罪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及时发现、跟进和处置涉未成年人风险事件。
遍布四川省成都市22个基层法院的“豌豆荚未成年人保护法官工作室”活跃在各大城乡社区,不断延伸少年司法审判触角,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咨询,及时排查和发现涉及未成年人各类法律风险的事件,积极推动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地实施。
(二)中端重构:营造“寓教于审”审判场域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5月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1.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融合创新审判理念模式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在全国率先成立未成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形成少年审判机构在全市法院全覆盖、案件归口审理的工作体系。南京中院在审判理念、审判组织、审判模式、裁判程序等方面均进行深度融合与不断创新,不仅将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全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还将未成年人不是当事人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其他案由案件也纳入专门保护。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在少年刑事审判中把家事审判的公益性、人伦性、关联性、修复性理念引入其中,开启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最大化,通过“柔性司法”等创新审判方式审理的多宗涉未成年人案件先后被评为“全国十大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江苏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开创了全国独树一帜的少年家事审判“南京模式”。
近年来,各地法院纷纷组建专业的少年审判队伍,挑选政治素质高、法律业务强,同时还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善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法官进入少年审判团队,实行“三审合一”的专业化审判模式,整合资源、协同发展,形成全方位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合力。
2. 把庭审“开”进校园,校院共上学法课
2005年9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法院率先将真实案件的庭审“开”进校园,就是将《劝学》教化思想融入少年审判工作的一次有益探索。龙湖法院精心挑选了一宗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将开庭庭审的地点和场所从法院的专门审判法庭,搬到到几十公里外的汕头大学校园内,主审法官在法学院的模拟法庭上敲响法槌,开庭审理案件,让汕大师生不出校门“零距离”“沉浸式”旁听庭审,共同回溯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过程,当庭见证其犯罪行为最后承担了怎样的法律后果,为广大师生上了一堂触及心灵的生动法治课。
3. 在圆桌法庭中增设“成长复盘”环节
《劝学》中提到“君子之学也,入乎耳,箸乎心,布乎四体,形乎动静”,强调学习要深入内心并付诸行动。近年来,不少法院在少年审判工作中增设“成长复盘”环节,通过开展庭前调查,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犯罪原因和心理状态,制定精准的教育和感化方案,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并取得显著成效。
2006年,全国首创的“法院+法学院”模式——“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制度,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法院与汕头大学法学院联袂推行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未成年人犯罪调查制度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背景、家庭环境、教育经历、社会交往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法庭和法官作为裁判参考。这不仅给未成年被告人提供了接受教育和感化的机会,也让在校大学生调查员在参与调查的过程中获得了很好的自我教育,还让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更加审慎、精准,为那些误入歧途的罪错未成年人送去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矫正具有积极作用和显著成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打造出“羊城金不换”少年司法品牌。不但在少年审判过程中建立庭前社会调查制度,还在案件审理中引入心理干预。设计“圆桌法庭”规范庭中审判模式,通过圆桌围坐的审判方式,营造促膝谈心“家庭式”“寓教于审”审判场域,由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学校、社工等多方代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多层次、多角度教育,通过仪式化提问,用《劝学》“蒙鸠系巢”引导未成年被告人反思“所系者然也”的环境诱因,力争达到触动心灵、促进悔悟的效果,把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注意力从“刑期”转移到“学期”,充分展现司法温情和人文关怀。
4. 判决书附“劝学寄语”,把“劝学”写进裁判逻辑
在刑事判决书后增设“劝学专段”,引用“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阐释少年审判“刑罚+教育”的双重目的,让未成年被告人人及其监护人在第一时间读到“司法劝学”信号。这是近年来各地法院将《劝学》教化思想融入并应用在少年审判工作的又一积极探索和实践。
“只要‘浪子回头’,就可以赢得社会认可和尊重。社会不会抛弃你,亲人也在期盼着你,人生的道路掌握在自己手中……”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法院首次将“法官寄语”写在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后的附录里,让被告人小张当场流下忏悔的泪水。
在少年审判实践中,把“法官寄语”写入在判决书中,是在法言法语之外,将情理、伦理融入司法,可以让未成年人被告人感受到法律除了冷冰的判决和判词,还有充满温情的鼓励,是一次释法明理的再教育,有助于引导罪错未成年人回归人生正轨。
(三)事后矫治回归:让“劝学”延伸到判决之后
1.非监禁刑的适用
司法实践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多属冲动型,可塑性强,通过教育引导能更有效回归社会。在少年审判工作中,各地法院对主观恶性不大、无再犯可能性的未成年人尽量适用非监禁刑,避免监狱交叉感染风险,通过社区矫正、辅导等非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行为,教导引领他们顺利回归社会。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大限度挽救罪错未成年人。
被判处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的罪错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通过,通过定期汇报、公益活动等改造措施,帮助于其逐步恢复社会功能,建立正确价值观,减少再犯可能性。
2. 判后帮教与回归社会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推行的庭后创设社区矫正建议制度,建立少年审判与社区矫正衔接长效机制。为加强判后帮教与回访,广州中院在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设立减刑假释远程视频法庭,并升级换代建立广州犯罪少年智慧矫治中心,涵盖开庭、法庭教育、亲情修复、导师辅导等功能,实现帮教“不打烊”。
此外,广州中院的“结对子”跟踪帮教机制,对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犯设立人手一册的帮教手册,定期会面、通信,严惩疏导并联系其监护人探望,直至其回归社会。建立回访机制,对判处非监禁刑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定期回访,并帮助解决就学就业等困难。
3. “善行积分——“减刑”双挂钩
借鉴“积土成山”思想,将缓刑期划分为“日行一善”阶段(如社区劳动、心理辅导),累计积分可折抵刑期。把参加公益劳动、读书打卡、心理测评等上链存证,数据不可篡改,缓刑未成年人每完成一次法治教育、一次社区劳动、一次亲子沟通,都可以通过计分方式累积成绩,既可作为减刑依据,也作为就业、复学推荐信。
(四)以“锲而不舍”建立长效机制
“锲而不舍,金石可镂。”广东省潮州市首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站,就是潮安区法院与统战、司法等部门联合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借助民间力量为罪错未成年人犯提供的一站式帮教观护实践平台。观护站设点在一家职业培训学校里,除了提供免费劳动技能培训,提升涉罪未成年人谋生能力,还推荐合适的就业岗位、给出科学的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同时综合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复学就业等帮扶工作,打通了罪错未成年人帮教观护的最后一公里,有利于促使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结语
新形势下的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要善于借鉴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和教化理念,古为今用,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中加强审判职能向前延伸、向后延伸、向外延伸,做好“前端预防化解——中端寓教于审——判后矫治回归”,同时结合案件审判,加强司法建议工作,针对青少年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建设性地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犯罪,有效预防、矫治未成年违法犯罪,全面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必须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作用,以公检法司为核心,密切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力量,形成“党委领导、司法为主、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格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未成年被害人救助、罪错未成年犯安置帮教、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等措施有效落实,构建全方位的综合体系和长效机制,确保帮教工作长期有效推进,增强青少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工作合力。
荀子言“神莫大于道”,少年审判的终极目标正是通过司法的“化”实现未成年人的“道”。当《劝学》从书斋走向法庭、从古典走向现代,它就不再是一篇千年古文,而是一把开启未成年人美好未来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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